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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0 作者: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质国际学生生源,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中外文化交流,设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是指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出资设立的面向国际学生的奖学金,不包括国家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湖南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湖南省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等,该类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按照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执行。国际交换生的奖学金按照学校与外方合作院校的协议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按照所接受教育的类别分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学历生)和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 以下简称“非学历生”)。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部)、学生工作处、国际学院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学院,下设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学院分管国际学生教育的负责人和国际学院分管国际学生招生、教学、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重点支持学校一流学科、一流本科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

第二章 奖学金设立

第六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设立的国际学生奖学金种类有: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生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生企业奖学金(以下简称企业奖学金)。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均由学校出资设立,学校根据当年实际招收的国际学生应缴纳学费总量的 40%设立奖学金额度。企业奖学金由合作企业无条件捐资设立。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旨在鼓励优质国际学生来学校攻读学位(即学历生)或进修汉语(即非学历生,要求学习一年及以上)。具体规定如下:

(一)非学历生可享受一年,本科生最多可享受四年,硕士研究生最多可享受三年,博士研究生最多可享受四年。奖学金获得者学年成绩和综合表现达到规定要求,且综合测评排名在同等级奖学金生的前 90%,可在次学年继续享受同一等级奖学金;成绩和综合表现未达到规定要求,或综合测评排名在同等级奖学金生的后 10%,则按照奖学金评定相关要求降低其次学年奖学金等级或取消其年度奖学金资格;成绩和综合表现优秀者(包括自费

生),可根据申请者综合测评的排序情况,在次学年从高到低逐次替补高一等级奖学金空缺名额,享受高一个等级的奖学金。

(二)学校根据当年实际招收的国际学生人数,按以下比例设立奖学金:一等奖,不超过 8%,用于招录优质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本科生,重点保障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需要和国家一流或特色专业建设需要;二等奖,不超过 12%,用于招录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优先保障国家一流或特色专业建设需要;三等奖,不超过30%,用于招录优质本科生以及非学历生,优先保障一流本科专业和特色本科专业建设需要。奖学金比例的设立可以根据当年招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奖学金标准:一等奖,博士生 3.5 万元/人•年、硕士生 2.4 万元/人•年、本科生 2.2 万元/人•年;二等奖,硕士生 1.8万元/人•年、本科生 1.6 万元/人•年;三等奖,本科生、非学历生 0.8 万元/人•年。

(四)每年八月底前完成对新招录学生的奖学金评审工作,次年七月底前完成对奖学金获得者下学年奖学金资格和等级的审核、确认或调整工作。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奖励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异、表现优秀,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和社会公益、文化交流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在校国际学生。申请对象为在我校学习满一年,次学年仍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学校按照在校人数的 15%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具体名额、等级和金额为:

一等奖,2000 元/人•年,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 3%;二等奖 1500元/人•年,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 5%;三等奖 1000 元/人•年,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 7%。

第十条 企业奖学金旨在鼓励国际学生积极参与校企活动、社会实践和企业实习实训,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中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资助企业可以在学校申请设立以企业名称冠名的专项企业奖学金,资助等级和额度可参照校长奖学金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尊重资助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开展奖学金的评选和资助工作,并向资助企业及时通报评选结果。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相关培养学院、导师从学科经费、科研经费中给予国际学生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资助。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

第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 申请者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为我校每年新招录的国际学生;

2.身心健康;

3.遵纪守法;

4.学习成绩优良;

5.未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湖南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湖南省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等政府资助;

(二)次学年继续享受同等级奖学金的国际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文化和风俗习惯,遵守校纪校规;

2.本学年课程考试、考核合格,且平均成绩在 70 分以上(含70 分);

3.无任何违纪处分;

4.综合表现评级为“ 良好”及以上;

5.综合测评排名在同等级奖学金生的前 90%。

(三)次学年申请填补高一等级奖学金空缺名额,享受高一等级奖学金的国际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文化和风俗习惯,遵守校纪校规;

2.本学年课程考试、考核合格,且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含80 分);

3.无任何违纪处分;

4.综合表现评级为“优秀”及以上;

5.综合测评排名在同等级奖学金生或自费生的前 10%。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者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校学习满一年,次学年仍继续在我校学习;

(二)身心健康,能够很好的适应在校的学习和生活;

(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文化和风俗习惯,遵守校纪校规;

(四)本学年无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科目,且平均成绩在80 分以上;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活动;

(六)未获湖南省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资助。

第十四条 企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申请者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请者必须为自费的国际学生。 申请学年不能同时享受国家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湖南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湖南省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学校校长奖学金资助;

(二)身心健康,学习成绩良好;

(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文化和风俗习惯,遵守校纪校规;

(四)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和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或中止奖学金资助:

(一) 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学年考试、考核结果为“不及格”课程达四门以上;

(四)综合表现评级为“较差”;

(五) 申报奖学金时,提供虚假信息与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降低已获奖学金一个等级: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处分;

(二)学年有 1-3 门课程考试、考核结果为“不及格” ,或平均成绩在 70 分以下;

(三)综合表现评级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四)综合测评排名在同等级奖学金生的后 10%。

第十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奖学金申请者,须向学校提交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支撑材料。不提交申请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细则和奖学金名单与等级,并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认定、审核后,根据申请者的综合测评得分情况,从高到低评出获奖人选与等级,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将评审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再报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申请者对奖学金评审结果若有异议,

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须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其做出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发放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学校财务制度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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