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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2-31 作者: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教育部第42 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南林发﹝2017﹞39 号),为了保证我校国际学生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授予国际学生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一级学科学位授予点的学科和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类别(领域)。

第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国际学生学位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评定与审议,国际学院负责全校国际学生学位授予的资格审查、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上网登记注册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际学生学位证书的中文正本和英文副本由学校学位办公室按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规定的版式统一制定。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七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本科毕业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成绩合格,汉语授课专业国际学生汉语水平达到HSK 五级或以上,英文授课专业国际学生汉语水平达到 HSK 四级或以上水平。

第八条 学士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

(一)学士学位论文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专业培养学院进行评阅和答辩。

(二)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和学位论文评审(评阅)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三)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至少3名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秘书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名单由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一式四份分别存学校档案馆、教务处、专业所属学院和国际学院。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硕士学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科学问题或技术应用方面有新的见解。

(四)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成绩合格,汉语授课专业国际学生汉语水平达到HSK 五级或以上,英文授课专业国际学生汉语水平达到HSK 三级或以上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申请,由各相关培养学院负责受理,截止时间:上半年4 月 25 日,下半年 10 月 25 日。

第十二条 申请送审(评阅)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全面审阅、签署同意意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和学院审查,通过后进入送审环节。

(一)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专家评阅书、教学实践考核表(学术学位硕士)或校外实践鉴定表(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等。

(二)学位论文和研究工作原始资料。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

(二)论文工作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 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 (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技能。

(四)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 1 年。

(五)论文表述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结论可信,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六)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格式、书写规范》执行,学术学位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 3 万字,专业学位论文正文字数符合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采用“双盲 ”形式送交同行专家评阅。评阅结果分四等:

A . 已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准予答辩或稍加修改后答辩。 B . 基本达到学位论文要求,但需对论文修改后答辩。

C . 尚未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需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评审。

D . 不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不准予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至少送 2 名校外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送审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抽取 10~20%的学位论文进行送审。评阅结果均在B等及以上的论文进入答辩环节。

若 1 份评阅结果低于B等,则论文必须进行修改,两周后重

新送审 2 份。

若首次送审有 2 份评阅结果均在B等以下或重新送审仍有评阅结果在B等以下,则此次申请无效,六个月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和学位论文评审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至少 5 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中应有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为 5 人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秘书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名单由相关培养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 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时,答辩委员会应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是否重新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有半数以上人员同意,则学位申请人可在六个月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若答辩委员会未通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其学位申请不再被受理。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

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三)论文的学术水平应与博士学位所应具备的学术水平相当,评定工作由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开展。

(四)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成绩合格,汉语授课专业国际学生汉语水平达到HSK 五级或以上,英文授课专业国际学生汉语水平达到HSK 三级或以上水平。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截止时间:上半年4 月 15 日,下半年 10 月 15 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送审(评阅)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全面审阅、签署同意意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学科和各相关培养学院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进入送审环节。

(一)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首页纸质版、学术活动登记表、教学实践考核表、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开题报告、专家评阅书、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等。

(二)学位论文和研究工作原始资料。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有独到见解,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论文的主要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

实用价值。

(三)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论文。

(四)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论文研究和撰写时间不少于 2 年。

(五)论文表述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结论可信,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六)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格式、书写规范》执行,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 6 万字。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采用“双盲 ”形式送交同行专家评阅。评阅结果分四等:

A .已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准予答辩或稍加修改后答辩。

B .基本达到学位论文要求,但需对论文修改后答辩。

C .尚未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需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评审。

D .不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不准予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至少送 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评阅结果全部在B等及以上的论文进入答辩环节。

若 1 份评阅结果为C等,则论文必须进行修改,两个月后重新送审 2 份,若仍有评阅结果在B等以下,则此次申请无效,六个月后可重新申请。

若首次送审有1 份评阅结果为 D 等,或 2 份评阅结果为C 等,

则此次申请无效,六个月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和学位论文评审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 5 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数应超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1/2,校外专家至少2 名。若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为 5 人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秘书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相关培养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 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时,答辩委员会应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是否重新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有 1/2 以上人员同意,则学位申请人可在六个月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若答辩委员会未通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其学位申请不再被受理。

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学位授予与裁定

第二十八条 本科毕业国际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 向国际学院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由国际学院会同相关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其学位申请材料,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核定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答辩通过后应及时向国际学院提交学位申请,并经国际学院资格初审后,再向学科或专业所在学院提交全部学位申请材料。各学院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及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材料。

第三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召开全体会议,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授予学位决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标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2/3 以上。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须到会委员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表决通过授予学位的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负责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博士学位证书须在名单公示3个月无争议后予以颁发。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者对评阅结果持异议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仲裁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

裁后,需重新送审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将该论文另送3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 ”评阅。如所有专家评阅意见均为B等及以上,则准予答辩,否则重新申请。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已完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视为无效,应重新组织答辩:

(一)学位申请人不符合答辩资格要求。

(二)答辩委员会名单不符合要求。

(三)答辩委员会出席人数或表决票数不符合规定。

(四)答辩会程序不符合要求。

(五)答辩委员会决议被擅自修改。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除因特殊情况有保密要求外,均应公开举行。答辩会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学院保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 3 年。

第三十四条 学术论文未达到要求、有学术不端举报情形等情况者,暂缓授予学位。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违法犯罪,不遵守中国法律的。

(二)在读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具体由校学位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组)认定。

(四)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条件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中规定不得授予学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其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和相应外国文字,学位论文答辩应使用汉语。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语言。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学术论文级别等成果认定,按学校科研管理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颁发的学位证书,正本用汉语印制,译文副本用英语印制,所有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港澳台学生的学位授予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 号)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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