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教育教育教学,促进学校国际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探索、开展多形式的国际教育办学。举办国际教育应当紧密围绕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定位,有利于促进学校教育国际化发展,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教育包括: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学生教育以及在籍学生出国交流三种类型。由学校主办的其它各类合法合规的国际教育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国际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类)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学校将国际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系统统一管理,根据国际教育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由各学院组织并实施教育教学,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各自职责,完成各自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国际学院和班戈学院是学校国际教育的专门机构。
国际学院负责学校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内中外合作办学(不包括班戈学院计划内招生)和国际学生教育。
班戈学院依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与英国班戈大学合作办学协议、班戈学院章程,代表学校负责班戈学院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学校支持国际教育专门机构和各学院开展非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中外合作办学。国际教育专门机构和各学院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在完成相关专业教学任务的同时,经学校批准,可以开展非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该依据机构设置的职能职责,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保障国际教育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学院商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规划,并由国际学院会同学科、专业、课程所在学院按分工合作的原则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校内申报与审批:
1.拟定项目。国际学院商拟开办专业所在学院拟定合作的外
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形式、招生人数、办学期限、引进课程、教材、教学及管理分工等内容。
2.项目论证。国际学院商拟开办专业所在学院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招生就业处审核,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校领导审签、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3.学校审批。项目论证完成后,由国际学院将申报项目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做出决定。
4.其他事项。
国际学院商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分工,制定拟开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双方双语版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表(含教师名单)和合作协议等,会同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国外合作学校确定项目教育教学等具体内容,拟定校际合作协议。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协助并审核合作协议,协调出访、来访和签约,代表学校向湖南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部申报合作办学项目。
第八条 国际学生教育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本办法所指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包括学历生与非学历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且为国家规定可以对外开放的专业均可培养国
际学生。
(三)国际学生教育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国际学院依据学校办学条件、年度招生计划和培养能力,商拟开办专业所在学院一起论证、初步确定项目开办专业及培养方向。
2.在咨询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意见后,报国际学生招生委员会审核。
3.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4.报学校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校领导审签、分管教学校领导审定。
(联合办学,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籍学生出国交流的申报与审批。
(一)本办法所称的在籍学生出国交流,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纳入学校管理的所有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包括:不攻读对方学校学位的国外交流项目;攻读对方学校学位并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申请学位的联合培养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项目、联合培养硕士、博士项目等。
(二)在籍学生出国交流的申报与审批:
1.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执行。
2.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文件要求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
3.班戈学院在籍学生赴英国班戈大学学习以及赴班戈大学以外的国外第三方高校交流学习,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
交换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国际教育本科项目学生学籍和教育教学活动。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学校国际教育本科项目的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文件,并监督实施情况。
(二)审定国际教育本科项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并监督实施情况。
(三)统筹规划校内教学资源,会同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国际教育本科项目的课程安排、教师选聘、实验实习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本科学生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籍管理工作,将符合要求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注册手续;协助国际学院做好本科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五)审核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中本科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组织协调开展国际教育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等。
(六)负责国际教育本科学生的国内课程学业成绩管理工作。
(七)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本科学生的毕业审核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制作和发放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专门机构、国际学生专业所在学院以及
举办国际教育项目的学院,是国际教育教学、实验实习和教学日常管理的主体,应该按照学校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国际教育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国际教育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国际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三)负责教学、实验实习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四)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要求,做好国际教育学生的学籍和成绩管理工作。
(五)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年度办学报告、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工作和问题整改。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国际教育中研究生教育进行指导,统筹协调管理和服务。主要负责:
(一)审核国际教育中研究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文件,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二)指导相关培养单位做好国际教育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培训、考核工作;统筹和指导研究生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协调研究生教育教学公共资源分配、建设和管理;指导相关培养单位做好专业学位校外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和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合作培养、学术交流与竞赛活动。
(三)负责国际教育研究生毕业证与学位证的制作和颁发;组织全校各类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工作。
(四)指导国际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统筹教育教学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中心)负责国际教育资产配置、教学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实验教学的统筹安排、资源共享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非学历汉语言教学项目 由国际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国际学生的短期访学、游学等项目由国际学院负责会同相关学院、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学生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是学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将国际教育学生的管理与服务纳入本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筹协调和贯彻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国际教育学生工作进行指导,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的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统筹安排各类国际教育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审核国际教育学生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国际教育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事项与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国际教育专门机构是国际教育学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有关国际教育的政策法规,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制定和完善国际教育学生教育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施行,做好国际教育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本院国际教育学生赴港澳台或出境、探亲、自费出国留学的资格审查、材料审核及证明出具工作。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国际学生实施趋同管理与服务,
并在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同时有计划地对国际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安全教育。
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负责做好港澳台学生社团和国际学生联谊团体管理工作。
负责国际学生的奖学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国际教育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学校要求会同国际教育专门机构为港澳台学生、国际学生配备辅导员,并负责工作指导和职业培训。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会同国际教育专门机构负责做好国际教育学生的吃、住等生活服务工作;保卫处协助国际教育专门机构为国际教育学生提供安全管理方面的服务;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生活咨询服务、住宿登记、签证管理、入境体检,按规定为港澳台学生及国际学生办理全员保险提供便利。
第六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与就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将国际教育国家计划内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招生与就业服务工作纳入本校学生招生与就业工作整体框架,统一领导和指导,统筹协调和贯彻实施;负责会同国际教育专门机构制定并组织国家计划内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招生、就业指导服务。
研究生院负责核定国际教育中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对国际教育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国际学生招生就业办公室,统筹国际学生的招生与就业。国际学生招生就业办公室挂靠国际学院开展相关工作。国际学院、班戈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等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国际学生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国际学生招生计划的编制;制定国际学生的入学标准;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制作与发布。其相应文件按程序报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校领导审签、分管教学校领导和分管研究生校领导审定,招生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校领导审签、分管教学校领导及分管研究生校领导审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际教育专门机构和专业所在学院是招生就业的协助单位,负责配合国际学生招生就业办公室的招生就业工作,完成国际学生招生就业办公室安排的相关任务。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是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应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将国际教育师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学校人事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负责国际教育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在编教师及校聘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聘任工作、指导教学单位组织教职工个人绩效的考核工作;会同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和相关学院明确国际教育教师必要的教学资质、专业水平、外语能力和跨文化能力要求并对国际教育教学工作量等绩效分配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际教育机构和国际教育专业所在学院是师资和人才队伍建设、使用的主要部门,应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做好教师、辅导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使用工作,保证教学、
科研、管理的正常运转,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机构和国际教育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教学所需外籍教师的计划编制和聘任使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的聘任指导、资格审查和聘任手续办理。
人事处统筹协调,会同学院对外籍教师进行工作考核。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归口部门,依法依规对国际教育财务统一、集中管理。按照国家、学校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际教育财务实行预算管理与经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国际教育机构和相关学院应该牢固树立人才培养质量意识和管理的效益意识,认真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国际教育机构负责财务预算的编报与执行,计划财务处负责预算的审核和监督执行。
计划财务处应加强财务管理,会同国际教育机构等相关学院、部门制定国际教育的经费管理制度并贯彻实行。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国际教育机构和相关学院、部门向政府收费主管部门申报国际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并按批准项目、标准组织实施。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税务事务。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该定期按要求向合作方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处负责按要求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依法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国际教育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的按学校已发布的管理制度执行。本办法与《中国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和英国班戈大学双学位项目联合学院的成立和管理实施协议(2014-2034)》有不一致的,以实施协议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中外合作办学、在籍学生出国交流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解释;国际学生教育由国际学院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