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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3-06-13 10:32 作者: 访问次数:0
 

  中 共 长 沙 市 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 

     政策意见 

   

                                                                 (2009年3月26日) 

   

  大学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也是重要的创业主体。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最大限度地引导大学生走自主创业之路,既是扩大就业容量、缓解就业压力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23号),按照“市场调节、自主创业、政府引导、配套服务”的基本原则,激发广大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内在动力,加快推动创业式发展,建设创业型社会,现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长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明确鼓励和扶持对象 

  (一)本政策意见所鼓励和扶持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主要是指具有高等专科院校学历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毕业二年以内在长初始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 

  (二)大学生到农村创办现代农业项目,规模种植面积超过50亩、规模养殖年总产值超过20万元,或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的,纳入本意见鼓励和扶持范围。 

  (三)对零就业、下岗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给予重点鼓励和扶持。 

  二、建设大学生创业基地 

  (一)凡新增大学生创办企业20家以上的产业园区(基地、大学、大厦)、吸纳大学生创办企业10家以上的企业,可经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办)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基地,每年给予30-50万元资金补贴。 

  (二)大学生创业基地要加大标准产业用房和创业公寓的建设力度,其城区工程报建费均按照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国土部门应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房产部门也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满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需求。 

  三、多渠道解决大学生创业场所 

  (一)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由创业基地提供经营用房,第一年按每月900元、第二年按每月700元、第三年按每月500元减免经营用房租金。在长没有家庭住所的,可由创业基地提供三年免费创业公寓或宿舍。创业基地不能提供免费住处的,可参照廉租房政策,由房产部门给予每人每月160元廉租住房补贴。 

  (二)在大学生创业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办企业的,三年内由房产部门给予经营场所租赁补贴,第一年按每月800元、第二年按每月600元、第三年按每月400元给予补贴。在长没有家庭住所的,可参照廉租房政策,由房产部门给予每人每月160元廉租住房补贴。 

  四、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一)市本级每年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其中市创业富民专项扶持奖励资金新增预算部分列支1100万元,科技、工业、商贸、农业专项经费中分别列支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区(县市)每年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市、区(县市)两级大学生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各种扶持、奖励和贷款贴息。 

  (二)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的,由相关部门审批,每个项目一般在2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首期拨付审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审计后即予拨付。对申请财政贷款贴息的,经审核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度最多可达10万元。 

  (三) 各区(县市)要成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市财政根据各区(县市)政府担保资金规模2:1予以补助。鼓励社会贷款担保机构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通过适当补贴的方式帮助其降低经营风险。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最高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并具备一定自有资金和相应反担保条件的,可按其吸纳人员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给予担保贷款,最高为5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两年财政全额贴息。 

  (四)对大学生自主创办的新兴项目,根据企业规模可给予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鼓励大学生以创业项目为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市创业扶持奖励资金在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以内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万元),帮助创业主体降低融资风险。 

  (六)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由市、区(县市)科技部门分别给予上级资助金额30%、20%配套,配套资金不低于5万元;对获得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给予5-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 

  (七)由市创业富民领导小组牵头,每年评选30个市级大学生自主创业成功典型,每个给予5-8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自主创业三年内,同级财政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减免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评定为成长性好的项目,可继续享受二年政策优惠。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中心要建立大学生档案免费托管制度,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失业的大学生可将档案交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免费管理。对择业期内回原籍的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三)鼓励大学生积极投身创新实践,自主创业三年内申请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由纳税地知识产权部门对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六、开展创业培训辅导 

  (一)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对大学生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等免费创业培训,确保每个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参加一次以上创业培训。 

  (二)大学生到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补贴。完成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每人补贴100元,完成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每人补贴500元。实现自主创业的,凭相关证照再给予每人800元补贴。对已经参加技能培训并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可继续接受SYB培训,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三)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实施创业教育培训,将大学生创业技能培训逐步纳入课程设置和讲授范围,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学生创业综合素质。积极引入国内外著名创业培训机构,由大学生创业基地提供经营场所,并按照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给予租金减免。 

  (四)由各级创业办牵头,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建创业导师团,采取单个辅导、会诊辅导、授课辅导、陪伴辅导、咨询辅导等方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对创业导师团成员,根据个人工作业绩适当给予工作奖励和生活补助。 

  七、完善创业服务和保障 

  (一)以教育部门为主,对创业政策实施一次性告知,并配套发放《大学生在长创业服务指南》。 

  (二)在放宽创业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并设立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凡大学生注册登记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且无重大要件缺失的,实行即到即办;免费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提供免费税务知识培训。 

  (三)按照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的有关规定,凡大学生在长自主创业的,凭“三证一簿”(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簿)和工商登记证明,即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四)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创业挫折关怀行动”,创业遇到严重挫折的大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解决其面临的现实生活困难。 

  (五)相关部门和产业园区要立足自身职能,拓展有利于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创优服务环境,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招商推介、项目融资等全方位服务。 

  (六)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侵犯大学生等创业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附则 

  (一)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落实本意见形成的相关部门新增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从公共服务预算中列支。 

  (二)将大学生创业作为创业富民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由各级创业办和绩效考核办督促落实。 

  (三)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长沙市创业办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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