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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院课程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0-06-03 08:21 作者: 访问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学院的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维护考核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国际学院教学管理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和学生对本门课程掌握、理解程度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都须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有多种,其中课堂考试是最普遍的考核形式。 

  第三条 考试的形式依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而定。如英语可采用笔试、口试或两种兼用的考试形式,其他的课程考核方式可以是课堂笔试、口试,或课外书写报告和论文等,其中课堂笔试又分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两种。考核方式应在拟订开课计划时确定。变更考试形式,应提前报教学部门,经同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四条 考核命题工作由学院教务办组织。 

  第五条 认真命题,注重考试的内容、题量和难度是否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要反映本门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并兼顾理论知识、概念、综合分析、应用等方面的内容。考题分量应以中等程度的学生在两小时内答完为度,难易程度应以检验学生学习水平高低,学生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为宜。 

  第六条 命题完成后应试做,再三审核,避免考题错误出现无解或一题多解。每门课应同时准备二套难度、题量相当的考题,并附有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七条 考前应指导学生进行系统复习,但严禁划分考试范围,暗示考试内容,更不得泄露考题内容。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八条 加强学生考纪考风教育,正确对待课程考试,自觉地遵守考场纪律。 

  第九条 认真安排考务工作,做好考前准备。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并提前通知到学生。试题提交前送交学校考试中心安排印刷。 

  第十条 试卷按考场人数分装成袋并密封,袋内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考场纪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监考守则》、《考场记录表》各一份,袋上标明“密级”字样,所有印刷过程、分装过程,保管过程须按《保密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保密措施,严防考题泄密。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指定的时间内领取考卷和答题纸,并不得随意传递,如果不能避免,则在传递的过程中所有环节都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严防考前丢失试卷,或考题泄漏。 

  第十二条 如发现考题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学院主管领导,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考试开始时,试卷应当众验封和启封。 

  第十三条 考试应安排在照明条件好、桌椅齐备无损、桌面平整,且能保证隔位就座的教室进行。一般,考生在60人以下的考场,应安排两名监考人员;61人至100人的考场应安排三名监考人员,101人以上的考场应安排四名监考人员监考。 

  第十四条 主监考人员在执行监考任务时应佩带主监考证,遵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监考守则》,执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考场纪律》,对本考场的考试工作负责,认真控制好考试的时间、严格考场纪律以及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协调工作工作,全面维护好考场内外秩序。 

  第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须携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颁发的的学生证、一卡通或本人身份证,并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考场内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遵守考场纪律,树立良好考风。考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将依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受到处分的,处分决定归入其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结束时,监考入员应及时按学号顺序清点考卷及答卷,并将有监考人员签字的考场记录一起装入试卷袋内,及时交回学院教务办。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包括主监考人员、考试组织工作人员及相关教师。教务办应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的教师主持考务工作和担任主监考任务,巡考人员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或以考谋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1) 监考中未履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监考守则》; 

   (2) 评卷中责任心不强,造成错评、漏评、计分错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 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考核内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4) 丢失考卷、答卷的; 

   (5) 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舞弊条件的; 

   (6) 故意损坏考生答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包庇、掩盖、纵容舞弊行为的; 

   (8) 以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9) 打击、诬陷、报复考生的; 

   (10) 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的; 

   (11) 因考点、考场工作秩序混乱而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 

   (12) 有其它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在考试前和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违反考试组织的行为都属于教学事故。处理考试中的教学事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处分决定存入工作或人事档案,在岗位聘任或年度考核时予以体现。非本学院工作人员违纪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由学院教务办提出意见交由所在相关学院处理。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分析 

  第二十条 学院教务办收到监考人员交回的答卷后应立即组织教师阅卷。阅卷工作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课程主讲教师因故不能完成阅卷工作的,要由学院教务办安排其他教师阅卷。考试人数较多的课程要组织多个教师在统一评分标准后集中流水式阅卷。 

  第二十一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评定学生成绩,不得随意改变评分标准,更不得任意提分、送分。 

  第二十二条 阅卷结束后,教师应在学生成绩一览表上签字确认,交学院教务办。成绩一经评定,即不能随意改动。如因阅卷评分确有误必须改动的,须由阅卷教师提出申请学院教务办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成绩先由任课教师登记在《国际学院学生成绩单》上,分班级统一上交至教务办,再由教务办专人登录在“国际学院学生成绩系统”上,通过网络供学生查询。 

  第二十四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主讲教师应对考核成绩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包括考试成绩分布、试题难度是否恰当、题量是否合适、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学生学习状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今后重点改进的方面等,书面分析总结报告送学院教务办。教务办应认真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中找出改进教学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国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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